闲置固定资产

更新时间:2023-10-20 17:55

闲置固定资产与“在用固定资产”相对。闲置固定资产指除在用固定资产外的各项固定资产。包括:(1)尚未投入使用的新增固定资产,如建设单位已完工并移交给本单位的尚未使用的房屋等;(2)暂时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如因某种原因被查封的车辆、活动场地等;

产生原因

闲置固定资产的产生,主要源于以下三种因素:

一是内部整合产生的闲置,在进行机构改革的过程中,对部分部门进行了撤并,造成了撤并后资产的闲置;

二是科技进步造成固定资产无形损耗而产生的闲置,这在电子设备的更新换代上表现得尤为突出;

三是因历史违规行为产生的闲置。最明显的例子,如无定编车辆、违规购建房产等。

缺点

对于闲置不用或不需用的机器设备,尤其对于闲置的土地和楼房(以备将来扩展业务时需要)进行处置应引起足够重视。

一方面,这方面的资源占用不但不能产生收益还占用资金成本

另一方面企业可能还需为维持日常经营活动而筹资。如果将这些沉淀的资金用在经营活动中,其效益是显而易见的。

转让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

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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