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部门

更新时间:2023-03-25 15:02

邮政部门,管理邮政的收发监控的专用部门。

管理职能

邮政编码

有建国时中央政府统一制定,在这种做法上各个国家的习俗也不一样。

邮政编码是代表投送邮件的邮局(所)的一种专用代号。也是这个局(所)投送范围内的居民与单位的通信代号。邮政编码由6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如529000。它的前两位数表示广东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三位数表示邮区代号(江门);第四位数表示市(县)的编号;最后两位代表邮件投递局、所。邮政编码529000表示的是——广东省江门市的投递区。

报刊发行

既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指示精神,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切实减轻基层和农民负担,又要切实保证《人民日报》、《求是》杂志等党报党刊的发行量稳定。9月19日,由中宣部、新闻出版总署、国家邮政局联合召开的2004年度全国党报党刊发行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对2004年的党报党刊发行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会议强调,各地党政、新闻出版和邮政部门要继续采取长期以来行之有效的一些做法,确保《人民日报》、《求是》杂志和《光明日报》、《经济日报》等重点党报党刊发行工作落到实处。要认真落实公费和党费订阅报刊的种类和范围。乡镇以上机关单位和领导干部用公费和党费订阅报刊,只能订阅《人民日报》、《求是》杂志、《光明日报》、《经济日报》等中央级党报党刊和地方党委机关报刊以及对工作有指导意义的其他重点报刊。

中宣部常务副部长吉炳轩在会上指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指示精神,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既是为了减轻农民和基层负担,也是为重点党报党刊创造良好的办报办刊环境和发展空间。这两者是相互联系、并行不悖的,都是从党和国家的大局着眼,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要理直气壮地抓好《人民日报》、《求是》杂志等重点党报党刊的发行工作。做好党报党刊发行工作,既要依靠不断提高办报办刊质量,又要依靠各级党政部门加强组织领导。

国家邮政局副局长武士雄在会上讲话,并就邮政部门做好2004年度报刊大收订服务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他说,首先各级邮政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新时期做好党报党刊发行工作的重大意义,把党报党刊的发行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保证党和政府的政令畅通,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党的政策理论的学习需求以及对先进文化的消费需求,用实际行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其次,2004年度党报党刊发行工作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各级邮政部门要认真学习和贯彻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减轻基层和农民负担的通知》和中办关于做好2004年度《人民日报》、《求是》杂志发行工作的通知精神,正确理解这次报刊治理整顿的精神实质。当前党报党刊发行工作的整体形势更加有利:全党上下正掀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新高潮,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人民群众对党报党刊的需求有新的增长;通过治理整顿,报刊出版结构更加合理,发行市场更加规范、有序,更加有利于重点党报党刊的发行;中央对党报党刊的订阅范围和发行方式作了明确的规定,理顺了公费订阅渠道,订阅经费更有保障;我国的新闻出版正处于繁荣发展时期,人们的精神文化需求也在增加,为报刊出版发行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环境。各级邮政部门要抓住这一有利时机,力争使《人民日报》、《求是》杂志等重点党报党刊2004年的发行量稳中有升,确保党报党刊收订任务的全面完成。第三,在做好重点党报党刊发行工作的同时,要发扬“人民邮政为人民”的优良传统,全面做好2004年度报刊收订工作。要根据目刊治理整顿的特点,总结历年收订经验,分批分阶段地抓好宣传收订;各级邮政部门主管领导要亲自抓,定期向宣传部门汇报党报党刊收订的进展情况;要密切与当地宣传、组织部门的联系,了解党费订阅党报党刊的具体办法,抓好落实;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声势,使报刊收订工作家喻户晓;要积极推广“集订分送”、“代收代投”、“私订公助”等行之有效的做法,在巩固公费订阅党报党刊的同时,努力挖掘自费订阅市场。在收订中要坚持读者自愿、客户至上的原则,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以优质服务促进业务的发展。在重点抓好《人民日报》、《求是》杂志等党报党刊发行的基础上,也要结合报刊的治理整顿,做好行业报刊的发行工作,提供更加主动、优质的发行服务。此外,还要认真做好报刊投递工作。

会议由国家邮政局副局长马军胜主持,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石峰、《人民日报》总编辑张研农、求是杂志社社长高明光也在会上讲了话。中央和北京市主要新闻单位的负责同志在主会场出席了会议,各省(区、市)宣传部门、邮政部门和新闻出版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在分会场出席了会议。

适用法律

邮政法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障邮政工作的正常进行,促进邮政事业的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管理全国邮政工作。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立地区邮政管理机构,管理各该地区的邮政工作。

第三条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邮政企业是全民所有制的经营邮政业务的公用企业。邮政企业按照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经营邮政业务的分支机构。

第四条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五条用户交寄的邮件、交汇的汇款和储蓄的存款受法律保护。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检查、扣留。

第六条邮政企业应当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政服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邮政企业和邮政工作人员不得向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用户使用邮政业务的情况。

第七条邮件和汇款在未投交收件人、收款人之前,所有权属于寄件人或者汇款人。

第八条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邮政企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办邮政企业专营的业务。代办人员办理邮政业务时,适用本法关于邮政工作人员的规定。

第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或者冒用邮政专用标志、邮政标志服和邮政专用品。

第二章邮政企业的设置和邮政设施

第十条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置标准,由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邮政企业应当在方便群众的地方设置分支机构、邮亭、报刊亭、邮筒等设施,或者进行流动服务。城市居民楼应当设置住户接收邮件的信报箱。在较大的车站、机场、港口和宾馆内,应当设有办理邮政业务的场所。

第三章邮政业务的种类和资费

第十二条邮政企业经营下列业务:

(一)国内和国际邮件寄递;

(二)国内报刊发行;

(三)邮政储蓄、邮政汇兑

(四)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适合邮政企业经营的其他业务。

第十三条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擅自停办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和地区邮政管理机构规定的必须办理的邮政业务。因不可抗力或者特殊原因,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需要暂时停止或者限制办理部分邮政业务,必须经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或者地区邮政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四条邮政企业应当加强报刊发行工作。出版单位委托邮政企业发行报刊,应当与邮政企业订立发行合同。

第十五条邮政业务的基本资费,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非基本资费由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各类邮件资费的交付,以邮资凭证或者证明邮资已付的戳记表示。

第十七条邮票、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邮资邮简等邮资凭证由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发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仿印邮票图案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售出的邮资凭证不得向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兑换现金。

停止使用的邮资凭证,由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在停止使用前一个月公告并停止出售,持有人可以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换取有效的邮资凭证。

第十九条下列邮资凭证不得使用:

(一)经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公告已经停止使用的;

(二)盖销或者划销的;

(三)污染、残缺或者褪色、变色,难以辨认的;

(四)从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邮资邮简上剪下的邮票图案。

第四章邮件的寄递

第二十条用户交寄邮件,必须遵守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关于禁止寄递物品、限量寄递物品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用户交寄除信件以外的其他邮件,应当交邮政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当面验视内件。拒绝验视的,不予收寄。用户交寄的信件必须符合准寄内容的规定,必要时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有权要求用户取出进行验视。

第二十二条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投交邮件。

第二十三条无法投递的邮件,应当退回寄件人。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信件,在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无人认领的,由地区邮政管理机构负责销毁。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进口国际邮递物品,在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无人认领的,由海关依法处理。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其他邮件的处理办法,由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四条邮政汇款的收款人应当自收到汇款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凭有效证明到邮政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兑领汇款;逾期未领的汇款,由邮政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退回汇款人。自退汇通知投交汇款人之日起满十个月未被领回的汇款,上缴国库。

第二十五条寄递邮件逐步实行邮政编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五章邮件的运输、验关和检疫

第二十六条铁路、公路、水运、航空等运输单位均负有载运邮件的责任,保证邮件优先运出,并在运费上予以优惠。

第二十七条邮政企业在车站、机场、港口转运邮件,有关运输单位应当统一安排装卸邮件的场所和出入通道。

第二十八条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邮政车船和邮政工作人员进出港口、通过渡口时,应当优先放行。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邮政车辆需要通过禁行路线或者在禁止停车地段停车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核准通行、停车。

第二十九条邮件通过海上运输时,不参与分摊共同海损。

第三十条国际邮递物品未经海关查验放行,邮政企业不得寄递。国际邮袋出入境、开拆和封发,应当由海关监管。邮政企业应当将作业时间事先通知海关,海关应当按时派员到场监管查验。

第三十一条依法应当施行卫生检疫或者动植物检疫的邮件,由检疫部门负责拣出并进行检疫;未经检疫部门许可,邮政企业不得运递。

第六章损失赔偿

第三十二条用户对交寄的给据邮件和交汇的汇款,可以在交寄或者交汇之日起一年内,持据向收寄、收汇的邮政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查询。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将查询结果通知查询人。查复期满无结果的,邮政企业应当先予赔偿或者采取补救措施。自赔偿之日起一年内,查明有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情形之一的,邮政企业有权收回赔偿。

第三十三条邮政企业对于给据邮件丢失、损毁、内件短少,依照下列规定赔偿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一)挂号信件,按照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金额赔偿。

(二)保价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内件短少或者部分损毁

的,按照保价额同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三)非保价邮包,按照邮包实际损失价值赔偿,但是最高不超过国务院邮政主管

部门规定的限额。

(四)其他给据邮件,按照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办法赔偿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邮政企业不负赔偿责任:

(一)平常邮件的损失;

(二)由于用户的责任或者所寄物品本身的原因造成给据邮件损失的;

(三)除汇款和保价邮件以外的其他给据邮件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损失的;

(四)用户自交寄给据邮件或者交汇汇款之日起满一年未查询又未提出赔偿要求的。

第三十五条用户因损失赔偿同邮政企业发生争议的,可以要求邮政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六条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按贪污罪从重处罚。

第三十八条故意损毁邮筒等邮政公用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邮政工作人员拒不办理依法应当办理的邮政业务的,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的,给予行政处分。邮政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经营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将收寄的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及收取的资费退还寄件人,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邮件:指通过邮政企业寄递的信件、印刷品、邮包、汇款通知、报刊等。

(二)信件:指信函和明信片。

(三)平常邮件:指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收寄时不出具收据,投递时不要求收

件人签收的邮件。

(四)给据邮件:指挂号信件、邮包、保价邮件等由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收寄

时出具收据,投递时要求收件人签收的邮件。

(五)国际邮递物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用户相互寄递的印刷品和邮包。

(六)邮政专用品:指邮政日戳、邮政夹钳和邮袋。

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邮政事务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四十三条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四十四条本法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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