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责任论

更新时间:2023-12-10 20:13

社会责任论,是指刑法学新派关于刑事责任本质的学说。这一学说从社会本位主义出发,认为刑事责任就是使具社会危险状态的人处于应受社会防卫处分的地位,认为刑事责任的根据不是客观具体的犯罪行为,而是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或称危险性格,犯罪行为仅仅是这一危险性格的外在表现,追究刑事责任和适用刑罚,不是根据犯罪行为,而是根据行为人的危险性格,因此社会责任论又称为“行为人责任论”或“性格责任论”。

简介

主张有限制的新闻自由、承认政府对新闻业干预和控制的一种新闻观念。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流行于西方国家。

详细内容

社会责任理论认为,自由是伴随着义务的,报刊应对社会承担责任,并以社会责任作为报刊业务政策的基础。社会责任理论对自由主义理论作了重大修正。首先,修正了关于“自由 ”的观点 。 认为自由主义理论只有一种“ 消极的自由”,唯有对社会承担义务,负有“责任”的自由才是有实效的“积极的自由”。其次,修正了自由主义理论关于报刊的性质和职能的某些观点。自由主义理论认为报刊是“自负盈亏”、不受政府干涉和控制的“私人企业”,强调“超然独立”、“监督政府”;社会责任理论则强调报刊要为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服务,对社会负责,实行“有控制的新闻自由”,政府可以“干预和控制”新闻活动。社会责任理论又被称为“新自由主义理论”,它并不否定自由主义新闻理论的基础,但怀疑自由主义理论崇尚人类理性的观点,认为人类的目标不是寻求真理,而是满足自身的直接需要和欲望 。它还怀疑自由主义理论提出的“观念的自由市场”和“自我校正过程”等理论的有效性。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政府设置专门机构控制新闻发布或提供背景材料,管制派驻国外的记者,或者由总统直接颁布种种法令以管制新闻传播。

新闻的社会责任理论是随着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发展到垄断,特别是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的发展而盛行于西方国家的。它从新闻理论上论证了国家干预新闻传播的合理性。西方国家开展传播学研究以来,将社会责任理论纳入传播学“控制分析”的研究范围。

从法律角度来说,社会责任论是指:违法行为的发生是由客观条件决定的,应该根据行为人的行为环境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来确定,确定和追究法律责任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的社会存在,通过对受侵害权利的补救来否定侵害行为,以对受到危害的利益的加强来限制侵权者的任性。

提出

资本主义发展到统治阶级以后,资产阶级也认为再提新闻自由已不合适,代之以“ 社会责任论”,主张新闻自由应受社会制约,新闻传播要对社会负责的新闻理论。这一理论年形成于美国,由芝加哥大学校长· 哈钦斯担任主席的美国新闻自由委员会拟出的《自由和负责的报刊》报告中最先提出的。“ 社会责任论” 认为,自由是伴随着义务的,报刊应对社会承担责任,并以社会责任作为报刊业务政策的基础。社会责任论强调报刊要为政治制度服务,对社会负责,实行“ 有控制的新闻自由” 。当公众利益和社会利益受到新闻媒介损害时,政府当局应出来约束、干预新闻媒介的行为,不应袖手旁观,提出政府“ 干预控制” 新闻活动。①

理论根源

1.技术革命和工业革命

(a)工艺进步使旧通讯工具的大小、速度和效能有了增加,且产生了新的通讯工具——电影、广播和电视。

(b)工业化带来大量广告,它成为报纸、杂志、广播的主要支柱。

(c)工业化带来了都市化,大量人口的集中,使报纸可能有巨大销路。

(d)教育的普及,大大扩展了报刊的市场。报刊成了一种到处都有的工具。

2.各方面尖锐的批评;

对报刊批评的主题主要有:

(1)报刊为自己的目的使用其巨大力量,传播自己的意见,损害反对意见;

(2)为大商业效劳,有时让广告户控制其编辑方针和内容;

(3)报刊曾对抗社会变革;

(4)报刊的事实报道,更多的注意肤浅的和刺激性的事件;

(5)报刊已经为害了社会道德;

(6)侵犯了个人私生活;

(7)报刊被一个经济阶级所控制后来者无法跻身这一事业,这危害了自由而公开的四向市场。

3.出现了新理论的知识气候;

报刊的自由主义理论曾适用于启蒙时期的世界观。这一理论的基础是:牛顿的世界永恒运动说(世界按照不变的自然法则永久运动着);洛克的自然权利哲学(自由是与生俱来的,人是有理性的动物);古典经济学的学说(强调政府不要多加干涉,并且相信人既然是为自己的利益工作,就不可避免的为公众福利而工作);密尔顿的自我修正法则。

但是近代思想上的革命已经几乎摧毁了支持报刊的自由主义理论的世界观。形成二十世纪的世界观的是达尔文——爱因斯坦的革命。牛顿的静态的永恒世界已经被进化论的思想和近代物理的动力概念所破坏。洛克的自然权利学说已经不仅为浪漫派哲学而且也为现代社会科学所推翻。古典的放人主义的经济学已经为近代大多数经济学者所摒弃。密尔顿的自我修正法则学说近来也变得可疑了。

4.二十世纪民主资本主义依据思想的变化

每个企业主在自私的追求个人利益时,也就自动的把为公众服务这个信念,让位给美国的工商业必须对社会担负某些义务的信念。“可咒的公众”被“消费者至上”所代替,美国的工商业即以对公众的责任感为特征,报刊也就发展了为公共福利服务的观念。

发展

社会责任论在提出之后,接下来的几十年中,美国国内大众传播学界对于此理论中“责任”的理解和解说依然存在分歧,其观点的价值取向也是多样性的,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了20 世纪80 年代。

社会责任论提出后,最新论及此理论中责任问题的是路易斯·霍奇斯。他认为经常使用的“责任”一词应有两种解释:一是大众媒介应该承担的“责任”;另外一种则是指一种包括政府、法院或其他权力机构在内的外部权力对大众媒介的“责求”。前一种解释更多的是指大众媒介自发履行的职责,而后一种则带有强制性,更容易让人误解为是对新闻自由的限制。 此后,丹尼·埃利奥特又提出了另一种关于责任的表述。他觉得所谓的“责任”,是指一种义务或职责,它是由职业道德的要求决定的。在他看来,有三种因素决定了大众媒介的责任:“(1)媒介在社会中所具有的功能;(2)媒介机构在其所服务的社区中应发挥的作用;(3)大众媒介从业者的个人自我价值体系。”埃利奥特认为,不管媒介处于哪种社会环境,不管是否受到外部控制,媒介都要对它的受众负责,责任是不可回避的。责任还分为显性责任和隐性责任两种。前者表现为媒介组织的公开承诺,而后者则是对编辑、记者等个人而言。 而美国新闻与大众传播理论界的先导人物约翰·梅里尔则认为,有三种大众传播的责任理论:“第一,由政府法定的责任;第二,由大众媒介机构自身的专业标准界定的责任;第三,由新闻从业者个人界定的多元化责任。”梅里尔认为,责任是多元化的,这也最符合美国社会所奉行的个人主义的自由思想。

由此可见,美国大众传播学界对于责任概念的理解和界说是多样化的,这也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责任论的研究日趋走向虚无状态。但是,这些对于责任论的后续研究依然是以自由传播为其基本精神和出发点,强调的依然是“自由基于限制,权利来自义务”。进入上世纪90 年代后,随着网络科技的迅猛发展,互联网进一步在大众中普及,人们对于传统媒体的依赖性不断降低,而对互联网等新兴媒体的依赖性则逐渐增强(如公民新闻的兴起),由此即消解了社会责任论所创立的前提——公众的“知之权利”不再完全依靠传统媒体,而能够在新兴媒体上得到满足。因此,“由哈钦斯委员会所倡导的传媒的社会责任理论就面临这样的处境,一方面,它对传统媒体在传播的新形势下的指导作用削弱了;另一方面,面对蓬勃向上的新兴的网络媒体,又不是一个能处于指导地位的理论。”在全球化和网络社会的大环境中,传统的信息纵向流动等级制度已逐渐被解构,政府、媒介和公众间的利益博弈亦日趋平等而复杂,如何在这一新形势下重塑社会责任论,以建立一个良好的媒体环境和社会环境,成了传媒研究者工作的重中之重。②

内容

(一)新闻自由的概念方面

社会责任论之前,自由主义的理论强调使传媒最大程度地不受限制,认为新闻传媒业只要不受束缚,就会将各种消息和思想提供给市场,而从各种消息和思想的交流中,真理必将胜利出现。

社会责任论拓展了原有的概念。社会责任论提出,新闻自由包含两层意思,即新闻界有“不受……控制/约束的自由”(freedom from)和“做……的自由”(freedom for),即所谓“消极的自由”和“积极的自由”。

(二)新闻传媒与政府的关系

自由主义新闻业理论是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发展起来的,它将政府视为自由的主要对立面,认为总体说来自由意味着不受政府控制的权利。除了承认政府必须通过维护国内外安全来提供自由能够存在的环境外,自由主义新闻业理论主张在新闻传媒与政府的关系问题上,政府需做的,就是允许新闻业自由从事传播,不横加干涉。

社会责任论主张,政府所应做的不能仅仅只是允许新闻业自由、而将该项自由权利的行使听其自然而已。政府还应积极促进传媒为大众和社会的利益服务。在必要时,即传媒未能做到为社会提供所需服务时,政府应该出面帮助社会获得这种服务。换言之,社会责任论主张在必要时,政府应当采取行动,以保护公民的自由。

(三)人的理性

西方现代社会科学和现代思潮对于人类理性的力量,不像启蒙运动时期那样深信不疑。作为在20世纪发展起来的西方新闻理论,社会责任论自然而然地反映了西方现代思想对人类理性的怀疑。这一理论并不否认人类的理性,并不否认人能够运用理性。但是该理论对于人类理性的力量,在相信程度上不如自由主义的理论,不象后者那样认为人天生倾向于寻求真理,服从真理。

社会责任论认为,人由于思想上的懒惰,会厌倦运用理性,从而会陷于无所用心的盲从状态。换言之,人并不是生来就一定会寻求真理、服从真理的。人的目标在于“满足他的直接需要和欲望”。而“如果一个人要保持自由,他就必须依靠理性来生活,而不只是被动地接受他所见、所闻、所感受的东西。” 因此,新闻界有责任倡导道德,捍卫社会道德,激励公民运用理性。

(四)关于观点的自我纠正法则

出于对人的理性的怀疑,社会责任论对观点的自我纠正过程的功效,持怀疑态度。而坚持相信这一过程的功效,正是自由主义的传媒理论的一个基本假设。弥尔顿、米尔、杰佛逊等自由主义新闻业理论的杰出代表,都相信,只要有言论的自由市场,由于人以其理性的力量能判明是非,真理一定会在思想的交锋中获胜。

社会责任论的创始人则认为现代社会的实际情况并不支持传统的观点。创始人之一霍金问道,“如果有人确立这样的原则,即把一切原则都放进辩论的熔炉里。那么,裁决辩论的原则又如何呢?此人又由什么方法从假设的无休止的反复冲突中摆脱出来,从中出头呢?” 在霍金看来,在这样的原则前提下,辩论成为无结果的;没人能宣告胜利或失败。

(五)权利与义务的转接

自由主义传播理论认为新闻自由纯粹是个人的权利,强调“开明的自我利益”,因此为了满足一己的理性与天赋,要除却一切加诸个人的限制;

社会责任论则强调“为最大多数人谋最大之福利”,权利与义务(责任)已由个人转移到社会,由理性移转到良心与宗教伦理。它的目标在于促使社会更易于发挥各种功能,使人类获得最大的快乐。

新闻自由

社会责任论在自由主义传播理论的基础上产生,而又超越自由主义传播理论的范围。

社会责任论赞同自由主义传播理论“报业应享有新闻自由”的理想,同意自由主义传播理论对媒介三大功能的阐述:提高人民文化水平、服务民主政治、保障人民权利。

但它却认为完全放任自流的新闻自由是不现实的,不同意自由主义传播理论“人为理性动物,性善仁慈”的哲学基础,认为在放任自流的新闻自由情况下,因人类有理性而且天生倾向于寻求真理、服从真理,并在存在观点市场自我纠正的帮助下,真理必将获胜的观点,是值得怀疑的。

社会责任论与新闻自由之间的关系探讨

社会责任论是作为对传统新闻自由理论的修正而出现的。它的目标并不是推翻自由主义理论,而是革新自由主义理论,它是“传统理论上一个新思想的接枝”。

社会责任论立足于承认新闻自由是人类不可剥夺的权利,始终强调“思想自由是所有自由中最可宝贵的”;但同时又坚持新闻自由必须承担社会责任和义务,强调新闻自由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自由伴随着一定的义务,享受着政府赋予的特权地位的报刊,有义务对社会承担一定的责任,这就是作为现代社会的公众通信工具而执行一定的基本功能。”

评价

1、贡献:

(1)提出了自由必须伴随责任的观念,纠正了传统自由主义理论绝对自由的错误。

(2)阐明了言论自由为基本的人权,而新闻自由只是报人的权利,两者不可混为一谈。

(3)它鼓励推行报业自律制度,促进了报业的真实和公正程度等。所有这些在一定的程度上,反映了西方公众对现在新闻秩序的不满和革除弊端、改变现状的愿望

2、缺陷:

新闻的社会责任理论是随着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发展到垄断,特别是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的发展而盛行于西方国家的。它从新闻理论上论证了国家干预新闻传播的合理性。

在哈钦斯委员会设想的理想媒体中,“传媒应该表扬社会上善的一面”。从媒介自身来说,在进行新闻报道活动的时候,是不应该带有自己的主观情绪的,而是不偏不倚的予以公正的报道。即使是善的一面,也只是可观地报道出来,让受众自己去评判。

从社会责任论的理论观点来看,这个新闻自由理论更适合于政党报刊时期,因为它更多地强调了传媒的政治功能。

3、各方面的尖锐批评:

(1)报刊为自己的目的使用其巨大力量。传播自己的意见,损害反对意见。

(2)为大商业效劳,有时让广告户控制其编辑方针和内容。

(3)报刊曾对抗社会变革。

(4)报刊的事实报道,更多的注意肤浅的和刺激性的事件。

(5)报刊已经为害了社会道德。

(6)侵犯了个人私生活。

(7)报刊被一个经济阶级所控制后来者无法跻身这一事业,这危害了自由而公开的四向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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