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

更新时间:2023-05-17 17:59

《新快报》是由广州羊城晚报报业集团主办的省级大报,1998年3月30日创刊,是国内第一份实现全彩印刷的大型综合性日报,在广东省全省发行,日均4开40版。每份售价1元。

办刊理念

信守“知情就是力量”

提倡“新锐、新知、新见”

管理团队

2013年11月1日,羊城晚报报业集团决定调整新快报社领导班子,由羊城晚报报业集团党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刘红兵兼任新快报社社长;由集团管委会委员、羊城晚报社社委孙璇兼任新快报社总编辑;对新快报其他班子成员做出部分调整。

成就荣誉

《新快报》如今与南方都市报,信息时报共称广东三大都市报之一,连续多年荣获全国都市报20强称号。

《新快报》以珠三角地区为主销市场,核心读者是白领和中产阶层。

国内第一份实现全彩印刷的大型综合性日报。

《新快报》2002年、2003年连续两年成为全国平面媒体广告增长最快的平面媒。

2004年、2005年,《新快报》蝉联“世界日报发行量前100强”。

2006年,荣获“2006年度十大创新都市报”奖项,及“中国都市传媒影响力状元媒”科技类大奖全国第二名。

2014年6月17日,彭刚参赞会见澳洲《新快报》社长陈少波等,双方就进一步加强经贸信息共享、商务活动策划及宣传合作等进行了深入交流。彭表示,《新快报》作为中国大陆企业独资创办的媒体,在版面和栏目设计、信息采编及营销策划等方面具有自身独到的特点和优势,在澳大利亚华人华商界有着较大的影响力。

2017年5月18日下午,羊城晚报报业集团管委会委员、新快报社长、总编辑许志权一行到我区城郊街西和风情小镇、鳌头镇西塘童话小镇参观特色小镇建设。

版块构成

新闻版块

《新快报》新闻版块由新闻一版、城事焦点、政务新闻版、马鼎盛军情、田炳信深谈、现场、社区、特快热线、国际新闻、经济新闻、深读新闻、新娱乐新生活构成。

旗下杂志

《新快报·金钱豹》《成功·旅游周刊》(周一出版)、《健康·食品周刊》(周二出版)、《 汽车测评周刊》(周三出版)、《3C周刊》《买楼王》(周五出版)、《 时尚星期6》(周六出版)。

陈永洲事件

事件详情

广州新快报记者陈永洲因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2013年10月19日被长沙警方刑拘。

2013年10月22日晚8点,新快报官方微博发布声明称:“关于新快报记者陈永洲被长沙警方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刑拘一事,新快报将采取法律手段,全力维护记者的正当采访权益。”

长沙市公安局官方微博“长沙警事”2013年10月22日晚证实,《新快报》记者陈某因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被长沙警方刑拘。案件正在进一步审查中。《新快报》10月23日在头版发文称,该报记者陈永洲因报道中联重科财务问题被长沙警方跨省抓走,以巨大标题呼吁警方放人。

2013年10月26日,长沙警方称:身处湖南长沙第一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新快报记者陈永洲向办案民警坦承,为显示自己有能耐、获取更多名利,其受人指使,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连续发表针对中联重科的大量失实报道,致使中联重科声誉严重受损,导致广大股民损失惨重。陈永洲对自己的涉嫌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深刻悔罪,向中联重科、广大股民和自己的家人道歉,告诫同行“要以我为诫”。

2013年10月27日,经警方初步查明,新快报记者陈永洲受人指使收人钱财发表大量失实报道,新快报就“记者被抓”事件在头版体育娱乐新闻巨幅照片角落刊登致歉声明。

2013年10月30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对新快报记者陈永洲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批准逮捕。

2013年10月31日,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做出查处决定,给予新快报记者陈永洲吊销新闻记者证的行政处罚,责成羊城晚报报业集团对新快报社进行全面整顿,建议追究新快报社相关人员责任,立即调整新快报社领导班子。

事件影响

2013年 11月1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有关负责人就《新快报》陈永洲案件查处情况发表谈话,要求全国新闻单位和新闻记者吸取教训,要求各地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依法查处新闻敲诈和有偿新闻等问题。

该负责人表示,《新快报》记者违法违规问题影响恶劣,严重损害了媒体公信力和新闻记者的社会形象,教训十分深刻。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依法作出的查处决定,是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维护新闻采编秩序所采取的必要举措。希望全国新闻单位举一反三,引以为戒,进一步完善采编流程和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和队伍建设。希望全国新闻记者认真吸取陈永洲的教训,筑牢法律底线、恪守职业操守,自觉维护新闻记者的社会形象。

中国记协就陈永洲案声明:报社也应担责

日前,身处湖南长沙第一看守所的新快报记者陈永洲向办案民警称,为显示自己有能耐、获取更多名利,其受人指使,未经核实连续发表针对中联重科的大量失实报道,致使其声誉严重受损,致广大股民损失惨重。陈永洲对其涉嫌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深刻悔罪,向中联重科、广大股民和家人道歉,告诫同行“要以我为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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