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变

更新时间:2023-05-12 09:23

折变是宋代政府将税法规定的征收内容改为征收其他财物的制度。各代都有此类制度规定,只是名称略有不同。宋代夏税虽规定以钱计征,但征收时往往转折实物缴纳。折变名目繁多,或以钱折麦,或折绢之后再折麦,反复折纳。如西蜀初税钱300,折绢1匹,宣和时,绢1匹折草百50围,草1围估值150钱,于是征钱300,折变之后输纳多达20000余钱。又如以绢折钱,以钱折麦,绢较之钱,钱倍于绢,以钱麦较之,麦倍于钱,负担增加。百姓对此不胜其扰,税收负担成十倍百倍增加。

释义

词目:折变

拼音:zhé biàn

基本解释

[sell off]〈方〉∶变卖;出卖实物,换成现款

把衣物折变了抵债

详细解释

1. 宋 代谓所征实物以等价改征他物。

王安石 《乞制置三司条制》:“又忧年计之不足,则多为支移折变,以取之民,纳租税数至或倍其本数。”《宋史·食货志上二》:“﹝赋税﹞入有常物,而一时所需,则变而取之,使其直轻重相当,谓之折变。”

2. 变卖。

红楼梦》第七二回:“ 旺儿 媳妇笑道:‘那一位太太奶奶的头面衣裳折变了,不够过一辈子的?’”

相关简介

宋赋税输纳办法之一﹐实际上成为一种加税名目。

征科赋税有固定物品﹐官府根据一时所需﹐变而取之﹐谓之折变。按照规定﹐折变并用平估﹐使其值轻重相当﹐且以纳月上旬时估中价准折﹐实际上却往往增取其值﹐亏损人户。如纳麦在六月﹐州县遂串通市司于五月中先减麦价﹐仅留三四分﹐待科折已定,即顿增价。

大观二年(1108)﹐京西路以盐钱﹑杂钱折变物料﹐孟州温县小麦实价每斗为钱一百二十文,而折变只作五十二文;颍州汝阴县(今安徽阜阳)实价一百一十二文﹐折变只作三十七文。陕西路粮价,大观四年已数倍于往昔﹐折变却仍用熙丰之价﹐致使税户陡增六七倍之赋。按照规定﹐折变物色数额,须于起纳前揭榜晓示﹐实际上却往往临时变更﹐反复纽折。

如应纳现钱﹐即小估价值令纳绸绢﹐又以绸绢之值折纳丝绵﹐复将所纳丝绵回纳现钱﹔以绢较钱﹐绢倍于钱﹐以钱较绵﹐钱又倍于绵。反复纽折﹐辗转增加。南宋初﹐两淮州县一亩地的赋税﹐经过纽折竟高达四五斗﹐为正税的四五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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