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机场

更新时间:2024-08-10 08:47

国际机场(International Airport),或称口岸机场、设关机场,是经一个国家或地区政府批准设立正式对外开放的航空口岸,并运营定期国际或地区商业航线的民用运输机场。

历史沿革

1919年2月8日,世界上第一条国际航线由法国开通,使巴黎和伦敦成为全球最早拥有国际机场的城市。

1936年3月24日,中国香港地区的启德机场开通槟城航线,启德机场(后更名为香港启德国际机场)成为中国土地上第一座国际机场;7月10日,中国开通广州—梧州—南宁—龙州—河内航线,广州、梧州和南宁成为中华民国时期最早拥有国际机场的城市。

1950年7月1日,中国开通北京—赤塔、北京—伊尔库茨克、北京—阿拉木图航线,北京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第一座拥有国际机场的城市。

1958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第一座新建的国际机场——北京首都机场通航。

1988年3月,北京首都机场更名为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这也是中国第一座冠名“国际”二字的机场。

口岸准入

准入条件

正式航空口岸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口岸管理办公室于2019年10月12日发布的《口岸准入退出管理办法(暂行)》第三章对航空口岸准入条件有详细规定,具体为以下8点:

(1)省级行政区域内口岸布局合理;

(2)预期有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

(3)省级行政区域内已开放口岸无以下情形: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通过验收的、口岸执法环境恶劣的、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4)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整体规划及建设方案,建设资金来源明确;有能够承担口岸开放后查验业务的查验机构和人员编制解决方案建议;

(5)符合国防安全、反恐怖、环境保护等要求,口岸所在县级行政区域是国务院批准的对外开放地区;

(6)有明确的口岸具体位置和开放范围;

(7)符合国家其它相关条件;

(8)符合国家战略和周边外交需要的边境口岸的对外开放应予支持。

临时航空口岸

此外,机场还可设立临时航空口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口岸管理办公室于2019年10月12日公布实施的《非口岸区域和限制性口岸临时开放 管理办法(暂行)》第三章第五条规定:具备基本查验设施和查验人员,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存在如下需求,可申请临时开放:

(1)救灾、朝觐等特殊需求;

(2)外事、经贸、会议等大型国际性活动需要;

(三)列入国家口岸发展五年规划的民用机场试运行和急需物资出入港口、水域需要;

(四)国务院已批准对外开放、查验设施基本建成但尚未通过口岸验收的;

(五)国家外交需要或邻国通过外交渠道提出的需求;

(六)具有重大影响的人员、交通运输工具、物资出入境需要;

(七)跨境基础设施建设期间人员、交通运输工具和物资出入境需要;

(八)其他需临时开放的特定情形。

申报程序

申请流程

(1)项目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向国家口岸管理部门申请列入《国家口岸发展五年规划》。对于列入上一个五年规划但未能及时向国务院提出开放申请的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重新申请列入下一个五年规划。

(2)项目列入《国家口岸发展五年规划》后,根据项目成熟度,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口岸管理部门每年向国家口岸管理部门申请列入《口岸开放年度审理计划》。机场原则上临时开放客运量或货运量达到正式开放标准50%方可列入年度审理计划。

(3)项目列入《口岸开放年度审理计划》后,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于年内向国务院提出口岸开放申请。

(4)国务院批复口岸对外开放后,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在规定期限内由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口岸管理部门向国家口岸管理部门申请国家验收。

审批流程

(1)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列入《国家口岸发展五年规划》的项目后,国家口岸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军事机关进行研究论证,编制完成《国家口岸发展五年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印发实施。

(2)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口岸管理部门申请列入《口岸开放年度审理计划》的项目后,国家口岸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军事机关按年度进行研究论证,报国务院备案后印发实施。

(3)收到国务院转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口岸开放的请示后,国家口岸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军事机关进行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军事机关应在收到国家口岸管理部门征求口岸开放意见函之日起60日内反馈意见;国家口岸管理部门应在有关部门、有关军事机关反馈意见60日内将审查意见上报国务院(因政治外交等原因不能如期上报的除外)。

(4)国家口岸管理部门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口岸管理部门关于申请口岸验收请示后,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军事机关组织验收,验收通过后印发会议纪要。

(5)国家口岸管理部门对外公布口岸对外开放。航空口岸履行国家相关程序后再正式运行。

口岸验收

指标体系

设立国际机场需要经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政府批准、验收与认证;中国现行航空口岸验收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口岸管理办公室于2019年10月12日公布实施的《口岸验收管理办法(暂行)》;关于机场冠名“国际”二字的标准为于2019年1月1日实施生效的《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

口岸验收

中国的航空口岸能否正式对外开放,需要经过国家验收,验收评估指标体系由中国现行的《口岸准入退出管理办法(暂行)》第二章第四条和第五条作出规定,具体包括以下7点:

(1)口岸开放运行三年后口岸的客货运量指标需达标;

(2)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符合《国家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标准》,经费保障到位;

(3)口岸查验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符合精简统一效能原则;

(4)口岸安全设施完备,机制健全,运行有效;

(5)口岸货物通关高效,人员通行便利;

(6)口岸执法环境良好;

(7)新设立口岸的查验基础设施设备布设符合“三互”大通关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于2018年8月31日发布的《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第四章对机场冠名“国际”二字有详细的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1)第三十九条规定“作为国际机场使用的机场,需在机场名称内增加‘国际’二字”。

(2)第四十二条规定“在机场名称中增加“国际”二字的,备案时应当向民航局报送下列文件:(一)国务院批准设立航空口岸的批复;(二)联检设施经国家口岸管理办公室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三)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对外籍飞机开放的证明文件”。

(3)第四十三条规定“国际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机场入口和航站楼显著位置设置机场名称标志,还应当标示符合规范的机场英文名称”。

指标参数

中国现行的《口岸准入退出管理办法(暂行)》对航空口岸能否正式对外开放有具体的客货运量要求,即航空口岸开放运行3年后客货运量需达到以下标准:沿海地区航空口岸年出入境货运量不少于3万吨或出入境人员数量不少于10万人次,沿边和内陆地区航空口岸年出入境货运量不少于3万吨或出入境人员数量不少于5万人次。

口岸退出

退出条件

航空口岸有以下7大情形之一的应予以退出:

(1)口岸依托的机场已被行政主管部门取消经营许可的;

(2)国务院批准开放后3年内未通过口岸验收且申请延期1年后仍未通过的(因毗邻国家原因口岸未能通过验收的情形除外);

(3)口岸自公布运行之日起客货运量连续3年达不到国家相应标准的;

(4)口岸查验基础设施不符合要求,影响口岸监管工作正常开展的;

(5)口岸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6)口岸执法环境恶劣的;

(7)因国家政治、军事、外交、安全、环境保护等原因必须退出的。

撤销程序

(1)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如期完成整改的,应在整改期满后3个月内向国务院提出口岸退出的申请。

(2)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逾期未主动提出口岸退出的,国家口岸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军事机关在3个月内向国务院提出口岸退出的申请。

(3)对于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军事机关根据职责提出的口岸退出的建议,国家口岸管理部门应予以研究,如需退出的,应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4)根据国务院批转意见,国家口岸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口岸退出的申请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批准。

(5)国务院批准口岸退出后,国家口岸管理部门对外公布。

(6)航空口岸履行国家相关程序后再正式停止运行。

中国机场

截至2023年5月31日,中国(不含港澳台地区)共有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航空口岸83个,涉及机场达86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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