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夫联邦议会

更新时间:2022-07-12 09:38

南斯拉夫联邦议会南斯拉夫最高权力机构和社会自治机关。设联 邦院、共和国和自治省院两个机构。联邦院主要处理国内外重大的政治问 题,其职权按宪法第285条规定有:在共和国和自治省议会同意后决定修 改宪法;确定国内外政策;制定联邦法律、条例和一般文件;审议预算和决 算;决定国家边界的变更;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批准关于政治合作与军 事合作的国际条约;确定联邦机关的组织原则和权限;审议各联邦机关的 工作报告;实行大赦;处理联邦职权范围内非共和国和自治省院所辖其它 事务。

人员构成

联邦院共有代表220名,每共和国选派30名,每自治省选派20名。

代表产生程序

各基层自治组织、自治共同体和社会政治组织先后举行全体会议推荐候选人名单,经交共和国或自治省的选举委员会审查协调后,由共和国或自治省的劳动人民社会主义联盟召开提名大会确定。候选人中至少一半必须是联合劳动基层组织代表团推荐的。候选人确定后,由各共和国或自治省内区议会各议院代表联席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代表。联邦院会议有过半数代表出席即达法定人数。议案除宪法要求以特定多数通过者外,由出席代表过半数通过即生效。共和国和自治省院主要处理经济领域问题,其职权按宪法第286条规定有:审议联邦的社会计划和科技发展战略;审议有关经济问题的联邦法律和政策,并作解释;制定关于财政、金融、信贷、贸易、对外经济关系、对不发达地区的援助等制度;确定联邦预算支出总额、设立联邦基金和决定联邦义务的分摊;批准经济方面的国际条约;通过关于临时措施的法律;在职权范围内审议联邦执行和管理机关的工作报告等等。该院代表88名,每个共和国选派12名,自治省选派8名。代表由各共和国议会或各自治省议会的各院联席会议在本议会代表中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当选的代表仍保留其原共和国或自治省议会代表资格。其中半数以上应是联合劳动的代表。代表按所属的共和国或自治省组成8个代表团,讨论问题和作决定时要反映本共和国或自治省议会的立场和态度。该院会议必须有所有的代表团和全院多数代表出席方有效。各项法律或决议由8个代表团协商一致通过。如果达不成一致意见而问题的拖延将危及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联邦执行委员会可提出临时措施,经联邦主席团2/3多数同意后提交本院表决(由代表个人表决),达到2/3多数通过,临时措施付诸实施,有效期最长为一年,同时继续进行协商。如果未达2/3而只达半数通过,也暂按该文本实施。

代表任期

联邦院和共和国和自治省院代表任期均为4年,可连任1次。联邦议会主席、副主席和两院主席的任期为4年,由各共和国和自治省的代表轮流担任,但不得连任。除了各自职权外,两院还能平等地行使下列职权:选举和罢免联邦机关的领导人;批准需要由共和国或自治省通过新的法律或修改现行法律的国际条约;通过关于延长联邦议会代表任期的决定;宣布联邦主席团选举的结果;对人民银行的工作实行政治监督并撤销其违法的决定。南斯拉夫的共和国和自治省议会由联合劳动院、区院和社会政治院3院组成。联合劳动院处理生产事务,区院处理生活、消费和福利事务,社会政治院主要维护、实现和发展社会主义自治制度。代表任期4年,可连任1次。在区一级,区议会由联合劳动院、地方共同体院和社会政治院组成。

历史发展

前身

联邦议会的前身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产生的南斯拉夫反法西斯人民解放委员会

全国解放后

1945年11月选举产生了制宪议会。1946年 1月第一部宪法通过后,制宪议会改组为联邦议会。联邦议会的结构曾发生过多次变化。1946年宪法规定,联邦议会设两院:联邦院和民族院。1953年宪法性法律把民族院并入联邦院,另设生产者院。1963年宪法规定,联邦议会设五院:联邦院、经济院、教育文化院、社会卫生院、组织政治院。民族院仍附设于联邦院内。1967年宪法修正案提高了民族院的地位,民族院与联邦院平等地行使原来属于联邦院的职权。1968年宪法修正案撤销了联邦院,其职权由民族院行使。1974年宪法规定,联邦议会改设两院:联邦院、共和国和自治省院。

组成

联邦院

联邦议会由两院组成。联邦院有代表 220名,每个共和国选派30名,每个自治省选派20名。代表按选举单位(选区)由劳动人民和公民以直接、普遍、秘密投票和差额选举的方式选出,其中半数以上应是联合劳动组织的代表。

共和国和自治省院

共和国和自治省院有代表88名,每个共和国选派12名,每个自治省选派 8名。代表由各共和国和自治省议会选出,其中半数以上应是联合劳动组织的代表,当选代表仍保留原议会代表的资格。联邦议会两院代表的任期为4年,可连选连任1次。1988年宪法修正案规定,从1990年 5月15日起,联邦议会主席、副主席和两院主席的任期为4年,不得连任。

职权

联邦议会两院在职权上的分工是:联邦院主要处理国内外重大的政治问题,共和国和自治省院主要处理经济问题。

联邦院的职权

确定对内对外政策的基本原则;制定职权范围内的联邦法律并进行解释;征得共和国和自治省议会同意后修改联邦宪法;批准联邦预算和决算;决定国界的变更;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批准关于政治合作和军事合作的国际条约;实行大赦;确定联邦机关的组织原则和权限;审议联邦机关的工作报告等。

共和国和自治省院的职权

通过联邦社会计划和南斯拉夫科学技术发展战略;制定有关财政、金融、信贷、贸易、对外经济关系、援助不发达地区以及其他经济问题的联邦法律和政策并进行解释;确定每年联邦预算的收入总额和中期计划中的军费总额;确定设立联邦基金和决定联邦义务的分摊;批准有关的国际条约;通过关于临时措施的法律;在职权范围内审议联邦执行和管理机关的工作报告等。此外,两院平等地选举和罢免联邦议会主席和副主席、联邦执行委员会主席和委员、联邦法院院长和法官、南斯拉夫宪法法院院长和法官、联邦检察长、联邦社会自治维护人;批准需要由共和国和自治省通过新的或修改现行的法律的国际条约;通过延长联邦议会代表任期的决定;宣布联邦主席团选举的结果;对南斯拉夫人民银行的工作实行政治监督并撤销其违法的决定。

议案的通过

联邦议会两院经常开会。联邦院的会议有过半数的代表出席即达到法定人数,议案(除宪法要求以特定多数通过者外)由出席代表以过半数通过。共和国和自治省院的代表按所属共和国和自治省组成 8个代表团,在讨论问题和作出决定时各代表团要反映本共和国和自治省议会的立场。共和国和自治省院的会议必须所有的代表团和全院多数代表出席方才有效,各项法律和决议由8 个代表团协商一致通过。如果达不成一致意见而问题的拖延又将危及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联邦执行委员会可以提出临时措施,在得到联邦主席团 2/3多数同意后,提交共和国和自治省院由代表个人表决。如果得到该院全体代表的 2/3多数的同意,临时措施就付诸实施,有效期最长为 1年,同时继续进行协商;如果只得到过半数而不到 2/3多数的同意,联邦主席团可以宣布在该项法律最终通过前暂按过半数票同意的文本实施。

联邦议会设有若干常设委员会、社会委员会、办公机构和服务机构。两院分别设有各种专门委员会。

1991年 6月以后,斯洛文尼亚、克罗地亚马其顿和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等共和国分别宣告独立。1992年 4月27日,塞尔维亚共和国黑山共和国组成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至此,南斯拉夫联邦解体。

历任议会主席

南斯拉夫反法西斯人民解放委员会主席

伊万·里巴尔(1942年11月——1945年11月)

制宪议会主席

拉扎尔·索科洛夫(1945年11月)

南斯拉夫联邦人民共和国国民议会主席

弗拉迪米尔·西米奇(1945年11月——1953年12月)

联邦国民议会主席

米洛万·吉拉斯(1953年12月25日——1954年1月7日)

莫萨·皮雅杰(1954年1月7日——1957年3月15日)

佩塔尔·斯坦鲍利奇(1957年3月15日——1963年1月29日)

联邦议会主席

爱德华·卡德尔(1963年1月——1967年5月16日)

米伦蒂耶·波波维奇(1967年5月16日——1971年5月8日)

米亚尔科·普拉维·托多罗维奇(1971年5月8日——1974年5月15日)

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联邦议会主席

基罗·格利戈罗夫(1974年5月15日——1978年5月15日)

德拉戈斯拉夫·马尔科维奇(1978年5月15日——1982年5月15日)

拉伊夫·迪兹达雷维奇(1982年5月15日——1984年5月15日)

杜尚·阿利姆皮奇(1984年5月15日——1986年5月15日)

马里安·罗兹(1986年5月15日——1988年5月15日)

斯洛博丹·格利戈罗耶维奇(1988年5月15日——1992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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