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置三司条例司

更新时间:2023-08-31 03:00

制置三司条例司,为宋代主持变法的临时官署名,是熙宁变法开始时的决策机构。

职源及沿革

制置三司条例司,是熙宁变法开始时的决策机构。

变法以前﹐宰相枢密使不得与闻财政大计﹐造成兵﹑﹑民三权的脱节﹐问题丛生。

为改变这种情况﹐熙宁二年(1069)二月二十七日﹐王安石任参知政事的同时﹐即创建了这个机构﹐作为变法的领导机构,以“经画邦计﹐议变旧法﹐以通天下之利”。权力凌驾于三司之上,中书及门下皆不得过问。

熙宁三年(1070)五月十五日诏罢。

编制

主官

同制置三司条例,二员。

掌领制置三司条例司,制订新法,签书三司条例司公事。因初置时,由参知政事王安石与知枢密院事陈升之同领,故冠之以“同”字。

属官

制置三司条例司检详文字,二员或三员;

制置三司条例司相度利害官,若干。

并有权临时选官遣使,考察新法实行之利弊。

效果

创建以后﹐原拟由知枢密院陈升之王安石兼领。但陈升之在改任宰相之后﹐以耻言财利为借口﹐拒不接受。王安石则认为﹐财利是宰相大臣的真正职任。在他的建议下﹐改由枢密副使韩绛同领。

为使变法付诸实现﹐这个机构一方面吸收一些有志改革之士参加﹐议论各项问题﹐另一方面让三司判官﹑发运使﹑转运使及内外官员﹐以及“诸色人”等﹐陈述意见。

又选派刘彝﹑谢卿材﹑侯叔献﹑程颢﹑卢秉﹑王汝翼﹑曾伉和王广廉等八人,到各路“相度农田水利﹑税赋﹑科率﹑徭役利害”﹐以便从对现实情况的了解中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以兴利除弊﹐变而通之。

于是﹐在这个机构积极努力下﹐于熙宁二年七月之后,连续发布了由吕惠卿拟就的均输﹑青苗(常平法)﹑农田利害条约等法﹐对役法的变革也确定了“使民出钱雇役”的基本原则﹐从而使改革事业蓬勃展开﹐取得非常明显的效果。

废除

变法激起了反变法派的激烈反对。他们指责条例司聚集了一些儇薄无行、只知言利的年轻官员﹐变乱祖宗旧章﹐误民害国。其中三朝元老韩琦﹐在熙宁三年奏疏中称﹐“制置三司条例司虽大臣主领﹐然终是定夺之所”﹐“不关中书枢密院﹐不奉圣旨直可施行者﹐如此则是中书外又有一中书也。”。这些反对意见﹐反映了条例司在变法初始时所起的重要作用。

变法派在朝廷上逐步占了上风后﹐条例司完成了它的历史任务﹐于熙宁三年五月废去﹐其权归于中书

王安石直接领导下﹐中书五房和司农寺成为变法的决策机构﹐新法通过司农寺名义予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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